佩洛西丈夫袭击者最高面临50年监禁 当时发生了什么??
美食 2025-04-05 14:43:03 510 0
我们无法再以绝对性、确定性、统一性、可计测性为前提来构想生活空间和秩序。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在乡村社会,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正是这个愚蠢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那些潜藏在我们不加反思的常识中的问题,即法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就我们所遇到的这个案件中,G庭长选择调解而非在法庭开庭判决本身就意味深长。不一会儿,蒙式的大碗茶就连同熟米一起端上来了。一旦经过脱鞋上炕这种仪式建立起主人和客人的社会关系,主人就有陪客人的最低任务,这种义务的增大体现在主人对你的招待的热情和隆重程度的增加,比如给客人烧水喝,或泡茶喝,或端上来爪子熟米之类的东西,或端来酒喝,最热情隆重的莫过于专门烧水作饭,尽管这时还不到吃饭的时候,我们算是村民W家最尊贵客人,没等我们坐定,主人就开始给我们烧水。而事实上这一概念与其说揭示了法律意识导致事实,还不如说遮蔽了这一事实,它所混淆了的东西和简单化了的东西远远超过它所要解释和澄清的东西。一个人一旦成为法官,就意味着他进入了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中,就进入这种关系所规定的司法场域中。
它作为一种沟通手段,传达了一套被高度压缩了的有关社会关系安排和文化状况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它也传达了一套意义体系——其中有人们的目标、价值、关切、对未来的想象和对世界的解释。法官不仅在制作法律所要求的事实,而且在制作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案件判决不再是困难的,它的结论以隐含在法官所制作的种种法律事实、程序和证据之中。本来,作为灵长动物,人类最大的特点(或也可称优点)之一,便在于总体上具备了一种自我反思乃至自我超越的能力,包括对自我的成就所进行的反思与超越。
而且,从世界文明史的宏大视野来看,其实不难发现,许多文化圈都曾产生过类似这种应有的法的观念,只是惟独在欧美部分国家,该类观念尤为发达,并得到高度的理论化而已,其典范便是自然法思想。这里所言的特定的法秩序,乃是德国流的一种理论表述,比如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开篇就采用了这种用语,若以地道的中国式说法说来,即相当于现行法律体系。施米特的决断主义政治学之所以受到现下一些知识人的青睐,原因也在于此,并且露骨得很。日本现代学者根本诚先生在其《中国传统社会与其法思想》一书中,甚至提出了中国式的自然法这一说法,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把中国古代的法思想看成是可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肩的高峰,并对之抱持了多少有些高山仰止的态度。
返观当今中国式的法律实力主义,在它的版图里,法律本身极为容易沦为实力者的一种工具,甚至还只是一种可被替代的备选暴力工具之一。也就是说,最为可怕的并非部分人通常所误认为的法律实证主义,而只是法律实力主义。
在这样一个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其实都只是由今人自己订立的法律堆积起来的而已,为此,所谓实定法,其实就是人定法而已,而且还可能被认为只是一批粗糙的、未经历史传统赋予神圣性的货色。中国古代儒家所说的礼乐,即可谓是一种超实定法。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然而,在实定法(刑)上发现礼这种更高层次的规范,甚至在乐中发现人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秩序之要素,布下井然有序的制度装置,并将其作为道德感化和政治教化的手段,这不得不说是天才的创意。
于是乎,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世界里,便有了一种矛盾的图景:一方面是法律实力主义的现实体验,普遍攫取了国人的心,既没有敬畏,也没有回味。说不定当人类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都集体性地厌弃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或想真正放弃法的一切强制,也许有必要别过头来,感悟这一智慧结晶中深邃的至意了。刑罚不中,则无所措手足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几点想法。
而一个法官不能说,这个案件太难了(或我不喜欢),你撤诉吧,或者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也拿不定主意,你们等一等,等我想清楚了,再作决断。因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时候,法学家并不是有了充分的理性准备来接受社会界定为法律的那些任务,而是被社会强加的。
相比之下,法学院教授比他们的职业性同伴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容许有更多的智识性的创造。同为社会科学,同样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经济学可以研究过渡经济学或厂商经济学,社会学可以只研究一个村落,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一种现象,例如迪尔凯姆的《论自杀》。
休谟早就曾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而在一个社会急剧繁荣、迅速发展、以致于计划没有变化快的社会中,现象之间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不存在一个法学家可以凝视(福柯语)的对象,因此法学家也就难以从社会生活中辨识并进而理解哈耶克所说的那种自发性秩序,很难发现和提出社会生活实际需要和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形成法律)。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后现代主义在其他某些学科可以甚嚣尘上,在法学界,偶尔也有理论法学家蹦哒几下,但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但是国家兴,但法学也并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着名的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先生的最重要的着作是《历代刑罚考》,其他着作也以法律史为主,这恐怕不是偶然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中国古人对这一点的最深刻的理解和概括。
其次,即使在和平稳定时期,由于法律要求的对人对事的普遍性,它也势必不能朝三幕四或朝令夕改,它不是以其先锋性满足社会的革新者(这种人一般说来总是少数)对于未来的畅想,而是以它的老规矩萧规曹随来满足社会的多数人对可预期生活的需求。不仅见诸于西方各国(例如,如今挤也难挤进的哈佛法学院当初有一年只招到一名学生),而且在当代中国,似乎也可见端倪。
只有发现其特点,我们也许多少可以理解我们的法律行当为什么目前开始发达起来,法治的口号会流行起来,法学教育会膨胀起来,而法学的发展似乎又不尽人意(以致被人耻笑为幼稚),以及为什么法学家似乎目前总是急于参与立法或注释法条,似乎缺少一些学者应有的开阔视野、博学和社会人文关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能在某些时候作为一种有意图的工具来推动社会的变革。
的确,从古罗马时代的契约法与今天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在许多基本方面并没有什么重大区别。由于总体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学家无法建构的,而几乎完全依赖社会稳定来建构,这也就意味着,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娇嫩的学科,虽然不至于是豌豆公主(垫了20床褥子,她也能感受到褥子下面的豌豆),但它对社会条件的要求的确比其他学科更为苛刻。
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律院校中,修法哲学、法律史课的学生一般总比修民法、刑法的学生少,而且也更不情愿。一般说来,这当然也算是法学研究,但是这种法学由于或多或少脱离了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考察,因此很难具有真正的社会的和学术的生命力。在我这个文学的外行看来,文学关注的是人的命运,无论社会是幸或不幸,兴或不兴,人都要活下去,因此,文学也就有了素材,有了对象。
因此,这句老话,对于我的意味,也许就是提醒和要求我重新审视法学(广义的,包括所谓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一些特点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某些独特的社会条件。使用概念的一大优点在于它使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更为经济,而其弱点就是容易使人忘记和忽视在某些时候不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相当重要的差别。
这只是我近20年的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几点感受,它既不是对法学的本质特征的概括,也非法学的全部特性的涵盖(例如,从前面几点可以引申出来的、而且我在其他地方涉及过的法学知识的地方性问题)。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
但我想,这几点感受也许有助于法学圈外的人们理解法学,而不至于对法学或法律在社会中的可能作用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在革命时期,在高速变革时期,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往往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停顿,甚至萎缩。
这时,即使有很认真的、很有能力的学者,也只能作一些实际更类似于思想或历史的研究,例如注释一些法条,发掘一些史实,演绎建构一个法律的逻辑体系,提出某些很有洞见的思想,而不可能有活生生的对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的研究,更难以验证这些思想。我在此说这些话,固然是渴求社会的理解,却决不是想因此推卸法学家的责任。此外,或许,也有助于提醒其他学科的朋友思考一下自己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如何历史地和社会地构成的。或者是以法律名义的国家强力起了作用。
一个律师,也不能因为仅仅被告罪恶累累或欺诈成性而拒绝为被告辩护。至少在美国,经济系已不远远不如法学院、商学院兴旺。
这就是学科的知识制度的制约。即使有变化,法律也是力求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有节制的、因此是人们可以有预期的发展。
但是,即使弱者也有其长项。一旦社会进入比较稳定的时期,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的交往、交易增加了,社会对规则的需求和依赖就多了,法律也就有了其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